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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惑股权与创业投资税收政策 重在防避税
来源:证券时报 时间:2010-2-5

  创投税收政策

  重在防避税

  记者:国内一方面对公司型创投基金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另一方面有关合伙型创投基金的税收政策体现了“重在防避税”的原则。这是否有失公平?

  董国云:对这个问题,在2008年北京科博会上国家税务总局法规司有关负责人的演讲具有一定的启发性。他指出,体现税负公平,只需坚持税收中性原则就行;但税收优惠还应考虑两个因素:一是这种优惠政策不至于鼓励偷逃税,二是不至于引发市场风险。

  按照上述指导思想来理解,在将合伙型基金作为非纳税主体的基础上,再给其税收优惠激励,就相对困难。况且,目前不仅美国已有“黑石税案风波”的前车之鉴,国内利用合伙的避税便利来忽悠投资者,进而开展非法集资活动的事件也开始频频出现。一些机构在利用有限合伙进行非法集资活动时,就公然宣称:“国家为鼓励以合伙形式设立基金,《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基金不用缴纳任何税收啦!地方政府为鼓励以合伙形式吸引其他投资者来本地投资,合伙人也只需缴纳20%的低所得税啦!而且,在合伙人环节你就是不缴税,税务部门也很难查到你”。与合伙型基金不同的是:公司型基金本身被作为纳税主体,很难偷逃税,加之能够建立法人治理结构,有利于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金融秩序,避免市场风险,因此,通过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创业投资基金按公司型设立,在当前中国国情下是可以理解的。

  需要补充的是,目前不光是在创业投资领域,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仅针对公司型。担保公司、先进服务类企业等各个领域的税收优惠都仅针对公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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