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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36条”出台 鼓励民间投资进入未禁止行业
来源:新华网 时间:2010-5-14

  中国政府网13日发布《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新36条”),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

  “新36条”明确提出,将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政策性住房建设、社会事业、金融服务、商贸流通、国防科技工业等。

  全国工商联政策研究室主任陈永杰说,“新36条”增加和细化了鼓励民间投资进入的领域,对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将产生深远意义。 

  期待民间资本“接棒”

  2005年,国务院出台《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非公36条”),其中明确提出:“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垄断行业和领域,在电力、电信、铁路、民航、石油行业和领域,加快进行改革,引入市场竞争机制。”

  “非公36条”出台一年之后,国资委出台《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指导意见》,随后,2007年出台的《反垄断法》更是对国有经济绝对控股重点行业做出相应规定。但由于没有配套细则等原因,相关政策的执行效果并不理想。

  统计显示,截至2008年,我国私人控股在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链中只占13.6%,金融业占9.6%,在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中占7.8%,在交通运输仓促和流通业中占7.5%,水力、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中只占了6.6%。

  2008年以来,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我国政府投资大幅增长,相比之下,民间投资并没有被有效拉动。有关专家认为,民间资本如何顺利“接棒”,从而激发经济增长的内生动力,已经成为一个迫在眉睫的挑战。因此,“新36条”的出台可谓相当及时。 

  增加鼓励进入的领域 

   陈永杰向记者介绍,与“非公36条”相比,“新36条”最大的差别在于直接落脚于民间投资,相对此前的整个非公经济范围有所缩小,但也更加明确。

  从表述来看,“非公36条”提到,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垄断行业和领域,进入公用事业、基础设施、社会事业、金融服务业、国防科技工业建设领域。而“新36条”对相关领域的态度,则从“允许”转为“鼓励”,并且增加和细化了鼓励进入的领域,如增加了政策性住房建设、商贸流通,对其他领域也有了更明确的细化解释。

  此外,“新36条”提到要规范设置投资准入门槛。“这种提法是很有针对性的。”陈永杰说。“新36条”还明确界定了政府投资范围,要求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这是第一次明确界定政府投资的范围。”陈永杰说。

  “新36条”还提到,国有资本要把投资重点放在不断加强和巩固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在一般竞争性领域,要为民间资本营造更广阔的市场空间。“这把国有资本的范围做了进一步的界定。”陈永杰说,此前也是没有的。 

  无形门槛有待打破

  有关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从表述来看,此次对民间投资支持的力度更大。但激活民间资本最重要的仍是操作层面。全国工商联调研的结果也显示,民营企业家对已经出台的有关政策措施能否得到真正贯彻落实更为关注。

  全国工商联主席黄孟复说,自“非公36条”出台以来,民间投资领域进一步拓宽,“然而,在一些领域,民营经济面前还有一些看得见却进不去的‘玻璃门’,或进去了又不得不在非市场因素干扰下被迫退出的‘弹簧门’。”

  工信部中小企业司司长王黎明也认为,“客观上说,在政策上几乎找不出一条限制民间资本的,但是实际执行过程中到处都有限制的措施。”王黎明说,有些行业已经完全放开了,包括铁路、金融、文化产业等,但是在执行过程中却存在很多不可操作性。

  “银行法明确规定1亿元以上资本可以办区域银行,3亿元以上资本可以申办银行,但谁给你批?不知道。”王黎明说。

  有关专家认为,随着准入门槛的进一步放开,其他无形门槛也要打破,民间资本才有能真正进入相关领域。

   以下为“新36条全文”: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

  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0〕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间投资不断发展壮大,已经成为促进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扩大社会就业的重要力量。在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的同时,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有利于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以现代产权制度为基础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推动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共同发展;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有利于激发经济增长的内生动力,稳固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促进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有利于扩大社会就业,增加居民收入,拉动国内消费,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此,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

  (一)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等一系列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规范设置投资准入门槛,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扶持政策要公开透明,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不得单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

  (二)明确界定政府投资范围。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对于可以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市政工程和其他公共服务领域,应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进入。

  (三)进一步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国有资本要把投资重点放在不断加强和巩固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在一般竞争性领域,要为民间资本营造更广阔的市场空间。

  (四)积极推进医疗、教育等社会事业领域改革。将民办社会事业作为社会公共事业发展的重要补充,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加快培育形成政府投入为主、民间投资为辅的公共服务体系。

  二、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

  (五)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交通运输建设。鼓励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参股等方式投资建设公路、水运、港口码头、民用机场、通用航空设施等项目。抓紧研究制定铁路体制改革方案,引入市场竞争,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铁路干线、铁路支线、铁路轮渡以及站场设施的建设,允许民间资本参股建设煤运通道、客运专线、城际轨道交通等项目。探索建立铁路产业投资基金,积极支持铁路企业加快股改上市,拓宽民间资本进入铁路建设领域的渠道和途径。

  (六)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建立收费补偿机制,实行政府补贴,通过业主招标、承包租赁等方式,吸引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农田水利、跨流域调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水土保持等水利项目。

  (七)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电力建设。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产业建设。支持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或参股形式参与水电站、火电站建设,参股建设核电站。进一步放开电力市场,积极推进电价改革,加快推行竞价上网,推行项目业主招标,完善电力监管制度,为民营发电企业平等参与竞争创造良好环境。

  (八)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石油天然气建设。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油气勘探开发领域,与国有石油企业合作开展油气勘探开发。支持民间资本参股建设原油、天然气、成品油的储运和管道输送设施及网络。

  (九)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电信建设。鼓励民间资本以参股方式进入基础电信运营市场。支持民间资本开展增值电信业务。加强对电信领域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促进公平竞争,推动资源共享。

  (十)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土地整治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积极引导民间资本通过招标投标形式参与土地整理、复垦等工程建设,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坚持矿业权市场全面向民间资本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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