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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5亿元股权投资基金须备案 不影响市场准入
来源:新京报 时间:2011-2-23

  发改委昨日在其网站上公告称,已在1月31日下发相关通知,规定资本规模超过5亿元的各类股权投资企业必须接受备案管理。这一通知发布意味着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向发改委备案的要求从自愿变为强制备案。

  接受备案不影响市场准入

  发改委此次要求资本规模在5亿元以上的基金类股权投资企业均需申请备案并接受备案管理。发改委指出,作为行业管理部门,发改委需要了解全行业发展状况,要求5亿元以上资本规模的基金接受备案,体现了公平监管要求,借鉴了国际合理经验,但并不影响市场准入。

  除强制备案外,发改委还在合格投资人、募集形式、信息披露等方面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出进一步规范。

  发改委指出,对接受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有年检甚至现场检查权,对逾期不备案的企业,则视为“运作管理不合规的股权投资企业和受托管理机构”。

  数据显示,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在国家发改委备案的股权管理机构数量有22家,此外在各地发改委备案的数量更多,其中在江苏备案的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公司有92家,基金数超过100只。

  股权投资基金被“多方管理”

  根据2005年十部委发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创投企业向国家或地方发改委申请备案监管;商务部、外管局则对涉外股权投资基金进行管理;涉及从内地上市公司退出,以及券商直接投资股权基金,则需要接受证监会管理;银监会、保监会也对银行、保险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业务进行监管。

  从现有监管格局看,发改委在私募股权基金监管中处于核心地位。从2008年开始国家发改委接受基金类股权管理机构的备案,随后全国社保基金甄选市场化PE时,只有经过国家发改委备案的公司才有望入选。

  发改委此次披露称,该通知在1月31日下发,与此同时,人大财经委主持修订的《基金法》草案,也在稍早的时间下发给各监管部门和市场参与者。

  在《基金法》修订草案的征求意见稿中,在第二条中将原规定中的“其他证券投资品种”修改为“投资品种”,去掉了“证券”两字,与此同时,也在多个条目中对有限合伙形式的基金作出规范。

  一些业内人士认为,全球主要资本市场中,投资二级市场、商品期货等的基金通常采用契约制和公司制,而有限合伙企业多为PE/VC采用,《基金法》拟将PE/VC监管纳入体系的态度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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