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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公开谴责标准将出 部分条款较主板严苛
来源:上海证券报 时间:2011-3-23

 深圳证券交易所党委书记、理事长陈东征昨日主持召开第三届理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会议指出,深交所要坚定不移地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加快健康发展,全力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为实现“十二五”规划战略目标、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而不懈努力。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的认定标准,强化对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监管,深交所昨日晚间发布了《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谴责标准》明确了谴责条件和监管创业板上市公司的思路,分为四章共计二十条,仅适用于对创业板上市公司实施公开谴责,不包括对创业板上市公司的通报批评以及对其他主体的纪律处分。据悉,《公开谴责标准》在部分条款上较主板和中小板将更为严苛。

  深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标准设置突出对创业板公司的从严监管,针对创业板公司高成长、高风险的特点,在对截至2010年9月1日已发布三季报的创业板127家公司进行测算的基础上,设定了较主板和中小板更为严格的触发指标。如在第七条违规披露、不披露行为处分标准中,第一项指标为资产总额30%,即违规行为涉及金额达到资产总额的30%可触发公开谴责;第二项指标为违规行为涉及损益金额超过2000万即触发公开谴责,均较中小板和主板严格。

  针对创业板公司超募比例较高的特点,在第三章规范运作章节中,从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募集资金管理三个方面设定明确的违规标准,确保监管威慑力,多层次、多维度引导公司规范运作。特别是第10条对将募集资金用于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衍生品投资、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和质押、委托贷款、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以及未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变更募集资金投向、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自筹资金、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等,达到规定标准的,都作为须公开谴责的情形,体现了对创业板募集资金从严管理,对相关违规行为从严打击的原则。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注重处分标准的可操作性,参考了主板、中小板运行成熟、行之有效的相关标准以及其他业务规则等内容,并借鉴了最高检、公安部、证监会最新的相关规定,同时,注意把握尺度,区分不同的违规情形规定不同性质的标准,确保处分标准的针对性、灵活性和可操作性。

  2009 年以来,深交所相继发布实施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多项业务规则、指引和备忘录。在此基础上,为进一步强化对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监管,深交所起草了《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

  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2009年10月23日,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重要组成部分的创业板市场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关怀下正式启动。一年多来,创业板市场规模稳步扩大、运行总体平稳,板块特点逐步清晰,截至2011年3月22日,创业板上市公司达到193家。创业板对创业和创新的示范、引导作用以及在落实自主创新国家战略,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等方面的作用得到了初步发挥。

  创业板作为一个具有鲜明特色的新市场,与主板之间在服务对象、准入指标、运行制度和风险特征等方面有若干明显区别。创业板上市公司成长性较强,经营机制更为灵活,经营模式和盈利模式多元化特征更为突出。同时,此类公司股本规模小,经营不确定性大,抵御外部风险能力较弱,公司治理基础相对薄弱,更易出现股价异动,对信息披露的专业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要求更高。

  创业板上市公司的上述特点使监管工作面临很多新的课题和挑战,需要监管部门深入分析其运作的内在规律和风险因素,采取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特点的监管措施。

  2009年以来,本所在中国证监会的领导下,不断深化对创业板公司运行规律的认识,及时研究和总结监管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积极进行监管制度和手段的创新,相继发布实施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关于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首日交易监控和风险控制的通知》、《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超募资金使用》、《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会员持续开展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指引》等多项业务规则、指引和备忘录。

  在此基础上,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本所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的认定标准,完善纪律处分自律监管执法机制,强化对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监管,打击和遏制创业板上市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确保创业板市场快速、有序和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细则(试行)》等业务规则,结合监管实践,起草了《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公开谴责标准》)。

  二、基本思路

  (一)突出对创业板公司的从严监管

  《公开谴责标准》针对创业板上市公司特点进行制度设计,突出从严监管的原则:

  第一,针对创业板公司高成长、高风险的特点,在对截至2010年9月1日已发布三季报的创业板127家公司进行测算的基础上,设定了较主板和中小板更为严格的触发指标。如在第七条违规披露、不披露行为处分标准中,第一项指标为资产总额30%,即违规行为涉及金额达到资产总额的30%可触发公开谴责;第二项指标为违规行为涉及损益金额超过2000万即触发公开谴责,均较中小板和主板严格。

  第二,针对创业板公司超募比例较高的特点,在第三章规范运作章节中,从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募集资金管理三个方面设定明确的违规标准,确保监管威慑力,多层次、多维度引导公司规范运作。特别是第10条对将募集资金用于证券投资(包括申购新股)、委托理财、衍生品投资、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和质押、委托贷款、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以及未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变更募集资金投向、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自筹资金、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等,达到规定标准的,都作为须公开谴责的情形,体现了对创业板募集资金从严管理,对相关违规行为从严打击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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