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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突出对重点违规行为的重点打击
本所对2007年至2010年的42宗公开谴责案件的案情事实、处分对象等情况进行了深入的分析。据统计,在对上市公司进行公开谴责的案例中,认定重大事项临时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的为15次;认定资金占用的为8次;认定未按时披露定期报告、违规担保的各6次;认定业绩预告、快报违规的3次;认定程序不合规、财务会计报告违规、不配合监管的各3次;认定违反承诺1次、募集资金管理违规、股东大会未按期召开的各1次。可见,公司频发违规的事项主要集中在重大事项信息披露违规、资金占用、未按时披露定期报告、违规担保四项,这也是本所在对上市公司监管中重点关注的内容。因此在《公开谴责标准》中,突出对此四项违规行为公开谴责标准的细化规定,确保追究到位。
(三)注重处分标准的可操作性
《公开谴责标准》参考了主板、中小板运行成熟、行之有效的相关标准以及其他业务规则等内容,并借鉴了最高检、公安部、证监会最新的相关规定,同时,注意把握尺度,区分不同的违规情形规定不同性质的标准,确保处分标准的针对性、灵活性和可操作性。
1、量化标准注重可操作性。对于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等重点违规行为,本所主板和中小板在长期的监管实践中已形成一套统一的量化标准,经过市场的检验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因此,对于此两类违规行为的处分标准,基本采用了原有的量化标准,并针对创业板公司的情况进行调整使之更具针对性。
2、刚性标准贯彻上位法要求。对于上位法有明确规定的内容,如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股东大会召开和相关信息披露不符合规定等情况,在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中均有要求证券交易所处理或公开谴责的规定,因此,对于此类上位法规中有明确规定或证监会有明确要求的违规行为,均规定了刚性、确定的标准。
3、弹性标准体现监管灵活性。对于上市公司非常见的尚需在监管实践中继续积累监管经验的事项,则大多采用弹性规范,要求违规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程度的,方可予以公开谴责。相应地,在附则中规定了本所在认定情节严重时考虑的情形,以列举的方式予以明确。此外,还规定,对虽未达到规定的公开谴责标准,但具有最近一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本所纪律处分以及导致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或非正常停牌且情节严重等情形的,本所可以予以公开谴责。上述弹性标准和规定,既给予市场相对明确的监管预期,又不搞“一刀切”,充分发挥了交易所一线监管的灵活度和主动性。
三、《公开谴责标准》的主要内容
《公开谴责标准》分为四章共计二十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适用范围
明确规定《公开谴责标准》仅适用于对创业板上市公司实施公开谴责,不包括对创业板上市公司的通报批评以及本所对其他主体的纪律处分。
(二)信息披露违规
1、明确上市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本所予以公开谴责。
2、财务会计报告方面,第四条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退市标准进行分析概括,剔除公司解散、股权分布等特殊情形后,纳入公开谴责标准。
3、在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以及涉及重大事项的临时报告违规处分具体标准中,针对上市公司违规较多的几种情形,将信息披露不及时明确为滞后时间超过规定日期10个交易日的情形,并对不真实、不公平披露等的标准予以明确。
4、对上市公司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的认定原则进行明确,在数量标准上,为使得相关标准更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特点,对截至2010年9月1日已发布三季报的创业板127家公司为标本进行了测算,规定了违规涉及利润和净资产绝对数值的量化标准。
(三)规范运作违规
1、针对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公开谴责标准》借鉴了本所《关于对存在资金占用或违规担保情形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实行其他特别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并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规定了明确的公开谴责量化标准。
2、募集资金管理方面,列举了募集资金管理违规的具体情形,并规定了量化指标,触及指标的将被公开谴责。
3、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47条,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相关信息披露违规的,纳入公开谴责范围。
4、规定上市公司未履行重要承诺事项,情节严重的,本所予以公开谴责。
5、规定上市公司不配合其信息披露义务人或相关信息披露责任人员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本所予以公开谴责。
(四)附则
1、明确交易所在认定上市公司违规行为是否构成情节严重时考虑的情形,并将其涉及的具体内容以列举的方式进行细化;同时规定,上市公司的违规行为虽未达到规定的公开谴责标准,但符合一定情形的,本所可以予以公开谴责。
2、为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附则中还规定,上市公司对本所作出的公开谴责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所决定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根据相关规定向本所申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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